甘肃省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原标题:省法院发布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在第112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首个“女法官国际日”来临之际,3月1日下午,甘肃省法院举行全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近两年全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8件。
据介绍,近年来,全省法院与多家职能部门开展合作,推动完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全面构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新格局。对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强奸等严重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坚持从严从快打击;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融入审判全过程,充分体现了司法惩治的权威和司法为民的善意。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全社会关爱妇女儿童,持续营造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新氛围,为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张某、高某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张某(女)与高某1(男)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高某2。因生活琐事,高某1经常殴打张某及女儿高某2,为此张某一直忍让。2020年5月,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高某1得知后,多次前往张某单位和其借住的姐姐家里不分时间地打闹、纠缠。2020年6月1日,高某1再次前往张某姐姐家纠缠,朝张某脸部、胸部挥拳击打,并对劝架的张某姐姐实施掌掴脸部、拖拽头发等暴力行为,张某报警并与姐姐住院治疗。高某1的家暴行为不仅使张某遭受身体伤害,更让女儿高某2长期遭受精神折磨无法安心学习。为避免再次遭受家暴,张某和女儿高某2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禁止高某1对张某、高某2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高某1对张某、高某2进行骚扰、跟踪、接触张某及相关近亲属。本案中,高某1经常对妻子张某及女儿高某2实施家庭暴力,其情况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人民法院还建议警方和社区网格员,不定期回访张某、高某2母女生活状况,确保母女二人日常生活不再受高某1干扰。
陈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
年逾八旬的陈某某(女)共生育了四个孩子,老伴去世多年,现仅有两名子女在世。陈某某年老多病,且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无任何经济来源。就赡养问题与子女产生争执,两名子女对如何赡养老人及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陈某某诉至人民法院。
法官通过先法后情的方式,让子女们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同意每人每月支付母亲赡养费600元。
余某1与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母亲余某某与赵某同居后生育余某1(女)。其间余某某告知赵某生育余某1的事实,但赵某不相信余某1是自己的孩子。余某1出生后一直随母亲余某某共同生活,赵某拒不支付抚养费。余某1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支付其抚养费。经鉴定赵某确系余某1生物学父亲。
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法院认定赵某与余某1的亲子关系,并结合实际生活需要、余某1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判决赵某在余某1上学前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上学后至独立生活前,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
鲁某某、吴某2与吴某1、汤某某、吴某3共有纠纷案
鲁某某(女)与吴某1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吴某2,并与吴某1的父亲吴某3、母亲汤某某共同居住生活。因居住地棚户区改造,其五人共同居住的房屋被征收,吴某3与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领取了房屋征收补偿款2438037元。2018年,鲁某某与吴某1离婚,孩子吴某2由鲁某某抚养。鲁某某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款中有其与孩子的份额,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有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二审法院认为:被征收房屋系吴某3、汤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鲁某某在2014年加盖二楼房屋时投入了一定劳力,对加盖的二楼补偿款享有四分之一份额;吴某2系未成年人,未对房屋修建出资或投入劳力,对房屋征收补偿款不享有份额。判决:吴某3、汤某某、吴某1向鲁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26194.25元。再审认为,鲁某某、吴某2属于《某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对象,具有取得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资格,有权要求分割房屋征收补偿款。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所作贡献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吴某3、汤某某夫妇享有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的70%,吴某1、鲁某某、吴某2共同享有30%。虽然吴某2系未成年人,未对房屋建设作出贡献,但其亦具有取得征收补偿款的资格,本着照顾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其应享有父母相同的财产份额,故吴某1、鲁某某、吴某2所共同享有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份额,应由其三人平均分配。因此,再审改判吴某3、汤某某、吴某1向鲁某某、吴某2支付房屋补偿款487607.40元。
姚某某故意杀人上诉一案
被告人姚某某和被害人胥某(女)婚后育有一子姚某1,后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姚某1由胥某抚养。2019年8月,因索要儿子抚养费问题,姚某某将胥某杀害。
法院一审认为:姚某某持刀捅刺胥某数十刀,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姚某某有自首情节,对姚某某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姚某1、胥某1(姚某1外祖父)的相关经济损失4.8万余元。胥某1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间,胥某1因病去世。由于姚某1的祖父母、外祖母早年去世,8岁的姚某1陷入事实无人抚养、缺乏法定监护人的窘境。针对本案特殊情况,二审法院耐心释法析理,全力化解矛盾,首先取得被害人亲属对一审民事判决的理解,其次晓之以理最终被害人妹妹愿意承担姚某1的监护职责,同时又协调民政、社区、公安等部门,将姚某1的户口迁至监护人辖地,并落实每月1000元的事实无人抚养救助金,姚某1的监护和生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0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犯罪时16周岁)在某小区附近,与被害人曹某某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罗某某持刀将曹某某腹部刺伤。后罗某某投案。案发后,罗某某及其家属向被害人赔偿现金7.58万元;后经法院调解,又赔偿9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又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向罗某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父母主动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职责,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多关注孩子生理和心理状况,以防再次发生违法犯罪。
黄某某猥亵儿童案
被告人黄某某系某童星艺术培训机构负责人。2019年9月份开始,黄某某利用其在该校担任培训老师的便利,为寻求个人刺激,满足变态心理,在培训教室对刘某某(时年未满8周岁)、崔某某(时年未满10周岁)、董某某(时年未满8周岁)、杜某某(时年未满10周岁)、王某某(时年未满10周岁)等数名女童实施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工作便利条件,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女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禁止黄某某从事与教育、培训、训练、看护未成年人等有关的职业,期限为五年。
徐某某拐卖儿童、方某某收买被拐卖儿童案
被告人徐某某与妻子育有三子,均已成年,想再生一闺女。2016年4月,徐某某妻子又生下一男婴,二人商议后以3万元的价格抱于方某某抚养。后方某某得知男婴系徐某某亲生儿子,2019年9月因给男婴上户口而案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亲生儿子,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方某某明知他人是以出卖亲生子为目的,而予以收买,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根据二人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张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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