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修订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每起案件 举报人最高可得10万元奖金
原标题:我省修订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每起案件 举报人最高可得10万元奖金
中国甘肃网12月30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王思璇)12月29日,记者从甘肃省医疗保障局获悉,甘肃省医疗保障局与甘肃省财政厅对《甘肃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有效期为五年。
该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专项基金。奖励金额依据举报所属类别和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但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个人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匿名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的)有举报奖励诉求,且不属于该办法上述规定的情形,要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身份,兑现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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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举报奖励事项应当同时符合多个条件
举报奖励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的;举报情况经医疗保障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的。
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分为2个奖励类别:一类是举报指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关键具体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涉案金额5%至8%(含)给予奖励;二类是举报是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材料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部分相符,按涉案金额3%至5%(含)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相关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适当奖励。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以及提供可靠线索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可按照上述标准适当提高奖励金额。
需要提醒的是,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
B 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告知意见并说明原因
举报人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案件,应自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原因。
案件承办单位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涉案金额和奖励标准予以认定,确定奖励意见和具体金额,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被告之奖励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取奖金的相关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发放。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奖励:举报事实不清,违法行为不实的;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审查的;举报的违法行为正在限期整改期限内的;举报的违法行为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举报人的身份无法核实的;举报人自身涉嫌欺诈骗保的;举报人存在妨碍正常信访秩序、公共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社会公民合法权益等情节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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