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改革后有啥新变化?甘肃省医保局来解读!
新甘肃客户端12月27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医保改革后,门诊就医报销、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和金额会有什么变化?近日,省医保局就《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政策中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自2001年我省全面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一直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其中,统筹基金为全体参保人共享共济,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保障;个人账户由个人支配使用,主要用于门诊医疗费用保障,超支不补、结余归己。医保制度改革之初,这种保障模式在推动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加速和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的变化,个人账户基金使用效率低、互助共济功能不足的问题日趋凸显。
因此,根据国家基本政策和我省实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印发《实施办法》,要求省内各统筹地区于2022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2023年1月启动实施,确保改革目标任务落地落实。我省《实施办法》主要政策与国家指导意见基本一致,结构上包括6章20条内容。重点从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建立普通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健全门诊经办服务管理、建立相适应的付费方式、科学合理确定支付标准、调整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同步加强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政策答疑】
改革后门诊就医报销会有什么变化?
改革前,参保职工在普通门诊的就医费用由个人账户解决。改革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会有什么变化?
改革前,个人账户只能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本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改革后,个人账户扩大到可支付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相关条件具备后,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的金额会有什么变化?
改革前,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一定比例计入。改革后,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划入额度由统筹地区按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确定。原来划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部分,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提高参保职工门诊待遇。
需要说明的是,改革后原个人账户历年结余仍归参保职工所有,按规定结转使用。
表面上看,个人账户新计入的金额减少了,但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医疗保障权益损失。因为这笔钱并没有“丢失”,而是用来增强门诊保障的大“基金池”,使个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更强了。大多数人年轻的时候都患病较少,到年老的时候需要花费较高医疗费用,但是仅靠个人账户的个人积累是有限的,改革后,在不增加缴费负担的情况下,体弱多病的参保职工能够获得更多统筹基金报销,更好地解决患病人群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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