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快看】明年1月1日起 甘肃省正式实施《2021年药品目录》
原标题:明年1月1日起 甘肃省正式实施《2021年药品目录》
12月22日,记者从甘肃省医疗保障局获悉,2022年1月1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2021年药品目录》)将正式实施,《2020年药品目录》同时废止。据悉,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甘肃省调整增加的42种有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25种民族药和608种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继续纳入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021年药品目录》分为五部分
《2021年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2021年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药饮片五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西药部分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中成药和民族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包括国家谈判新增成功、续约成功的药品,并分别标明了协议有效期;中药饮片部分包括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以及不得调整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为提高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2021年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了限定。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协议期内不能进行二次议价。如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或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和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等情形,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同时,原省级增补药品中第三批消化期药品将于2022年6月30日完成消化,消化期结束前,仍属于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附件3)。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 药品不区分甲、乙类
《2021年药品目录》内甲、乙类药品按各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执行,中药饮片按照甲类支付。省级权限调整增加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支付,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按甲类支付。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报销相关事宜的通知》(甘医保函〔2021〕297号)执行,按照乙类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药品不区分甲、乙类。
为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全省统一实施,各地严格执行。
同时,甘肃省要求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2021年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采购、合理使用目录内药品。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1年药品目录》情况纳入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结合不同医疗机构实际用药变化情况对其年度医保总额作合理调整。
12月28日前完成药品目录对码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将最新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下发各地,对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配方颗粒国家医保药品编码进行统一管理,并对省级权限调整药品和消化期内药品支付类别进行系统标注,全省统一于2021年12月31日24时切换药品目录。同时完成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的直接挂网采购工作。
同时,甘肃省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组织辖区内各级定点医药机构(包括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务必于2021年12月28日24时前完成药品目录对码工作,确保《2021年药品目录》顺利执行。对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指导医疗机构及时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做好政策判定和系统数据上传。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药品编码数据库未更新为由,影响参保人员医保费用报销。
文:新甘肃·奔流新闻记者 王思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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