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相关办法 举报10种食品违法行为 最高奖励50万元
原标题:我省出台相关办法——举报10种食品违法行为 最高奖励50万元
中国甘肃网9月3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 梁峡林)记者从9月2日举行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人介绍了相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举报十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获奖励
据介绍,根据《办法》,举报人可以通过随后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方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予以奖励:
●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
● 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 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 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者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伪造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 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食品的;
●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 未经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 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举报食品违法行为最高奖励50万元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举报奖励分为一、二、三3个等级。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案件处罚不涉及罚没款金额的,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2000元、1000元、500元。经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由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依据前款相关规定按照奖励金额2倍计算。
被举报方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级至三级举报分别按照罚金金额的5%、3%、1%给予奖励。未被判处罚金或者按此计算不足3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被举报方构成犯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奖励举报人3万元。
是否符合奖励条件30日内认定
《办法》还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举报人是否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有关部门应当自启动举报奖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初审意见,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等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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