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契税法》实施 市民所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 兰州市税务局相关人士为您详细解读
原标题:今日起《契税法》实施 市民所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
兰州市税务局相关人士为您详细解读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简称《契税法》)正式施行,取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
《契税法》施行后契税税率是否有变化?购房契税是否会上涨?房产变更中,哪些情况下不缴纳契税,哪些情况需要缴纳契税?为此,记者采访了兰州市税务局,就市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契税法》实施契税上涨是误读
《契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将取代现行的《契税暂行条例》。根据《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税率为3%-5%。事实上,《契税法》关于税率的规定与《契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均为3%-5%。《契税法》和《契税暂行条例》均规定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9月1日实施的《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明确甘肃省契税适用税率继续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水平执行,适用税率为3%。现行的《甘肃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19号)第五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
“因此,就甘肃省而言,无论是《契税法》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契税3%的税率保持不变,不存在税率上涨的情况。”兰州市税务局相关人士解释说。
契税优惠政策仍能享受
《契税法》授权各省确定适用税率及相关免征或者减征办法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为此《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明确继续对房屋、土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其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以及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补价的免征契税,如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一享受,不叠加享受;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的免征契税。《决定》对纳税人税负不会产生影响。
对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目前按《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契税税率为3%-5%,我省为3%。也就是说,目前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未发生变化,没有改变目前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税负。《决定》的实施没有改变目前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税负。同时,涉及土地、房屋权属的具体情形、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享受免税的具体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等贯彻落实《契税法》的执行口径。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权属变更的契税,根据《契税法》第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现行规定中《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因此,不管是现行规定,还是实施《契税法》后,这项优惠政策并未发生改变。
亲属之间继承房屋权属契税,根据《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明确,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因此,这项优惠政策并未发生改变。
购买住房要缴纳契税
那么,哪些情形需要缴纳契税?《契税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其中我们最常见的情况:就是购买住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通俗来讲,就是房地产的买方(受让方)缴纳契税。其中,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由支付交换价格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购房人应及时申报缴纳契税
缴纳契税的原则是“先税后证”。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兰州市税务局提示广大纳税人,为了确保您及时知晓并享受房屋转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原则确定。因此,广大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后及时申报缴纳契税,以便购房人将所购住房进行转让时,尽早满足“满2年”免征增值税、“满5年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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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兰州·兰州晨报首席记者 欧阳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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