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旅游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旅游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水电气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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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水电气同价
中国甘肃网8月2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 实习生马也湘)《甘肃省旅游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旅游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条例》提出,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依法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所得收入应当依法上缴国库;旅游车船公司、旅行社、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用于旅游客运的车辆,在旅游淡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停运营手续;旅游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旅游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进行非法检查、收费、处罚,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提供不当或者非法服务。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当利益;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给予或者收受贿赂;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行为。
旅游景区(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可以采取限量、预约、错峰等方式,对景区(点)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未经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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