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细则》出台
中国甘肃网6月25日讯(本网记者 程健)6月25日上午,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1年第6次新闻发布会。会上,省生态环境厅核安全总工程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主任王鑫介绍了《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了解,2019年6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等内容。《规定》要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要形成督察合力。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的《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细则》,为依法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细则》共七章43条,明确了起草目的、制度框架、指导思想、督察规划计划、督察方式等;明确了领导小组、督察组、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机构组成、工作职责和有关要求等;对“例行督察和‘回头看’”“专项督察”和“派驻监察”的程序、方式、权限和事项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督察组、督察对象有关责任;明确了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
在基本制度体系架构方面,《细则》对应确定了省级督察基本制度体系。在组织机构上,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在督察组组成方面,确保组织保障更加有力,参与人员更加专业。在督察对象上,明确对各市(州)党委和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督察安排上,明确实行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管理,确保在每届党的甘肃省委员会任期内全覆盖开展督察工作。
在程序和内容制定方面,《细则》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的督察内容基础上,采纳了第一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成功做法,并结合甘肃实际有所扩展。在督察方式上,明确了例行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和派驻监察4种省级督察方式。在督察内容上,四种督察方式各有侧重,并增加了有关内容。在督察程序中,准备、进驻、反馈、整改等环节均作出程序性规定,并对具体开展督察的方式方法、目标要求和模式程序进行细化和完善。在督察目标上,紧紧围绕“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一总体目标,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标本兼治。
在权限和责任要求方面,《细则》明确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根据督察任务确定权限和责任。在督察工作流程中,赋予督察组个别谈话、走访问询、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列席会议、约见约谈、责成说明、案例警示等必要的权限;赋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归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情况的函告、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移交移送等有关事项;赋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局列席辖区内地方会议、走访问询、调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派驻监察权限。在结果应用中,明确了责任追究原则,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对督察整改不力等问题移交移送的职责。在工作开展中,从督察组和被督察对象两个方面明确了督察工作纪律和违反纪律的相应罚则,并适当增加了被督察对象地方、部门和单位干部群众的有关责任要求,为社会公众参与督察工作奠定一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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