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布十类高发劳动争议案例(九)
兰州市公布十类高发劳动争议案例(九)
日常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常常因种种问题产生纠纷,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如何维权?用人单位如何规范用人制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你遇到的问题适用于哪些法律法规?近日,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了十类高发的劳动争议案例,对于劳动者在求职、就职、离职等期间,产生的常见纠纷为大家以案说法、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有助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案例九:未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杨某于2015年12月1日至A公司上班,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担任工程部电工,2017年5月11日,A公司将杨某借调至B公司工作,限期三日内报到,杨某不同意其工作调动,于2017年5月12日再未到岗上班,2017年6月15日A公司以杨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下发了《关于解除杨某劳动合同》的通知,自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解除杨某前,A公司并未通知工会。2017年9月,杨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支持了杨某的仲裁申请请求。
A公司解除与杨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杨某因不同意工作调动,于2017年5月12日起再未到B公司上班,B公司以杨某“连续旷工”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虽然杨某不到岗上班,犯错在先,但B公司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并未征求公司工会的意见,而直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虽征询工会意见的结果不影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征询工会意见为必经程序,故仲裁委员会认定B公司解除杨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程序正义直觉决定了实体的正义,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则会导致工会无法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导致的处理决定书也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相关新闻
- 2021-03-05兰州日报西游记工作室特别制作《云游二十四节气》春雷惊百虫
- 2021-03-05兰州为留岗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 2021-03-05西固区检察院党总支发挥“头雁效应”打造检察铁军
- 2021-03-05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 兰州市启动“3·15”主题系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