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布十类高发劳动争议案例(七)
原标题:兰州市公布十类高发劳动争议案例(七)
日常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常常因种种问题产生纠纷,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如何维权?用人单位如何规范用人制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你遇到的问题适用于哪些法律法规?近日,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了十类高发的劳动争议案例,对于劳动者在求职、就职、离职等期间,产生的常见纠纷为大家以案说法、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有助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案例七:因超过申报工伤认定期限,单位应当承担医疗费
2014年4月23日,某公司职工赵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8月12日,赵某不治身亡。8月20日,公司为赵某申报工伤认定,赵某所受事故被认定为工伤。自4月受伤至8月身亡期间医疗费用共计58万元。赵某虽然参加工伤保险,但社保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申请为由不予支付工伤医疗待遇。随后赵某妻子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医疗待遇损失58万元。最后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支持了赵某妻子的仲裁申请请求。
赵某参加了工伤保险,但经办机构以单位超过申报时限为由不予支付,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该费用?仲裁委员会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申请,致使赵某无法从社保经办机构获得工伤待遇,该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故,裁决用人单位向赵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损失58万元。
在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及时(30天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是其法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超过法定期限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本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申请之前发生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本案中,公司虽然依法给赵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致使赵某不能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因此,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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