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7〕24号)要求,开展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兰州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有力实施,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辛勤工作,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现已完成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全市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4895个,其中工业污染源2417个,农业污染源310个,生活污染源2122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6座,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0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20万吨,氨氮排放总量1247.58吨,总氮排放总量4913.15吨,总磷排放总量373.99吨,石油类排放总量13.73吨,动植物油排放总量897.98吨,挥发酚排放总量0.21吨,氰化物排放总量0.15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74.35千克。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975万吨,氮氧化物排放总量5.61万吨,颗粒物排放总量6.304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4.70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2417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地区:榆中县534个、永登县392个、城关区343个。上述3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2.50%。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78个、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28个、金属制品业225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42.66%。
(二)水污染物
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328套,废水设计处理能力22.11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2878.87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313万吨,氨氮101.16吨,总氮740.2吨,总磷29.26吨,石油类13.73吨,挥发酚0.21吨,氰化物0.15吨,重金属73.67千克。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980.80吨,食品制造业606.67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498.8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66.58%。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35.46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6.09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5.7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66.57%。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34.09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37.64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06.96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64.67%。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3.62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6.52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20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86.60%。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6.6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21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0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93.30%。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894.74千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757.24千克,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413.54千克。上述3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挥发酚排放量的100%。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8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4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0.0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100%。
(三)大气污染物
工业企业脱硫设施298套,脱硝设施63套,除尘设施2626套。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64万吨,氮氧化物1.62万吨,颗粒物5.60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63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0.77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31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2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0.49%。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57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0.44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19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74.53%。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03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14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80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70.8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68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58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0.13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85.27%。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190486吨,综合利用量3120892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27万吨),处置量4.81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4吨),本年贮存量2.145万吨,倾倒丢弃量0.0123万吨。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量16.01万吨,本年实际综合利用/处置量(自行填埋、焚烧处置的除外)13.45万吨。处置量5.02万吨。本年末实际贮存量5.37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企业
兰州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中,无伴生放射性矿企业。榆中县的兰州大帝长城肥料有限公司生产原料中含有磷盐酸原矿,不是矿山企业。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农业种植业的区县9个。
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310个。
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75万吨,氨氮163.55吨,总氮0.09万吨,总磷0.02万吨。
(二)种植业
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6.01吨,总氮83.00吨,总磷5.76吨。
秸秆产生量为32.09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26.17万吨,秸秆利用量19.55万吨。
地膜使用量5437.63吨、多年累积残留量1709.66吨。
(三)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7418.08吨,氨氮156.98吨,总氮856.36吨,总磷218.77吨。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13万吨,氨氮52.73吨,总氮458.67吨,总磷排放量138.88吨。
(四)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6.01吨,氨氮0.55吨,总氮4.16吨,总磷0.37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2122个。其中:行政村561个,非工业企业锅炉1441个,储油库5个,加油站115个。
(二)水污染物
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14万吨,氨氮981.67吨,总氮0.32万吨,总磷119.82吨,动植物油897.98吨。
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57万吨,氨氮914.43吨,总氮0.31万吨,总磷101.81吨,动植物油716.51吨。
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56万吨,氨氮67.23吨,总氮0.01万吨,总磷18.01吨,动植物油181.47吨。
(三)生活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
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33万吨,氮氧化物0.27万吨,颗粒物0.62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76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数量36个,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2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0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4个。
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7.97吨,氨氮1.09吨,总氮1.54吨,总磷4.7千克,重金属0.68千克。
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21吨,氮氧化物1.94吨,颗粒物1.36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2个,污水年实际处理量19902.55万立方米。城镇污水处理厂15个,处理量为75.5万立方米/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2个,处理量为9.92万立方米/日;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4个,处理量为0.026万立方米/日;其他污水处理设施1个,处理量为2.5万立方米/日。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0.38万吨,氨氮7405.11吨,总氮7217.59吨,总磷1327.45吨,动植物油633.70吨。
干污泥年产生量7.44万吨,处置量7.44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数量10个,垃圾年处理量93.74万吨,其中:垃圾填埋量33.58万吨,垃圾焚烧量60.16万吨,其他方式处理0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危险废物处置厂4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4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15.77万吨/年,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9.42万吨。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8.77万吨、医疗废物3348吨、其他危险废物0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3123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94.62万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农用机械柴油总动力63.10万千瓦,民航飞机起降架10.37万次,油品储运销134座。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3.73万吨,颗粒物0.08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30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2.48万吨,颗粒物0.0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17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25万吨,颗粒物513.94吨,挥发性有机物1328.32吨。其中: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07万吨,颗粒物0.04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115万吨;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258.55吨,颗粒物44.2吨,挥发性有机物143.75吨;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523.12吨,颗粒物17.63吨,挥发性有机物38.37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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