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相关《意见》 力争5年完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原标题: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相关《意见》
力争5年完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中国甘肃网10月14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梁峡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提出,2020年,全省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020个,涉及居民17.45万户;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全省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力争5年完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意见》提出,我省将通过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居住环境整治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升,力争用5年时间,把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的城镇老旧小区(含单栋住宅楼)改造成基础设施完善、公共配套设施齐全、居住环境整洁、安全健康、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居住社区。2020年,全省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020个,涉及居民17.45万户;到2022年,基本形成符合我省实际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全省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老旧小区改造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
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三类。其中基础类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完善类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5G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到户等;提升类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和高空抛物监测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
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并根据国家年度计划申报要求,适时调整小区建造年限规定。不得将计划征收拆迁的小区(含独栋住宅楼)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不得将已经实施和计划实施改建、扩建、翻建的棚户区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严禁借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实施意见》还明确,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鼓励引导居民出资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时积极申报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予以一定支持。鼓励专业经营单位积极出资,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供水、燃气等专业经营单位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社会和民间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享受市场准入、产业扶持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相关新闻
- 2020-10-14甘肃省印发《实施方案》加强河道采砂综合整治与利用
- 2020-10-14甘肃省下发《意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 水电暖都要动“手术”
- 2020-10-12甘肃省“四个到位”落实检察官员额制
- 2020-10-10甘肃省通报三季度全省政务新媒体抽查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