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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将微信用于涉密办公

20-05-21 09:59 来源:中共兰州市委机要和保密局 编辑:狄东阳

切莫将微信用于涉密办公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无线网络的覆盖,使用手机处理公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而作为一种即时通信软件,微信以其功能实用、操作简单、界面友好等特点博得了广大用户的青睐,逐渐成为信息化社会中处理公务的重要渠道和平台之一。

  相应地,近年来,通过微信办公而导致的失泄密案件也逐年增加,成为微信泄密案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和归纳,为遏制此类案件的高发、频发态势提供对策依据。

  几起典型案例

  案例1:紧急传达致泄密。2016年10月,某市市委某部门为部署相关敏感工作,印发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该市29个乡镇派人签字领取文件。某乡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领取文件后,认为事件紧急,又正值深夜,于当晚将该件拍照发送到乡政府微信群。群成员杨某看到后,立即转发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该件被数次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泄密。

  本案暴露出的典型问题是相关公务较为紧急,需要立即通知、部署或处理,当事人为迅速办理有关事项,不顾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利用微信群发送涉密文件,导致泄密。保密部门组织查办的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种“客观因素”:待办公务紧急,其他通信方式不畅,无法当面交办或报告,技术失误乃至领导指示使用微信传送等,实际是当事人漠视保密法律法规,对发生泄密后果心存侥幸、麻痹大意或放任自流等主观心态以及由此决定的行为方式。

  案例2:汇报工作致泄密。2017年10月,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肖某,为向在外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找到保密员赵某查阅文件,擅自用手机对1份机密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拍照,并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在外检查工作的领导。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撤销肖某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并调离办公室岗位;给予负责管理涉密文件的赵某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或监管责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本案基本情节是有涉密事项需要向单位领导请示、汇报,但有关领导不在单位或本地,当事人擅自使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上级。点对点发送涉密文件资料的扩散范围要小于群发方式,但在违规性质上没有根本区别。

  案例3:误点误传致泄密。2015年3月,某广播电视台所属报社总编办工作人员陈某在接到台总编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后,为迅速将文件内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挥“两会”报道的报社副总编牛某,用手机将通知拍成图片后准备通过微信发给牛某。陈某使用计算机登录微信发送图片,在操作时突然弹出一个微信群窗口,导致误将图片发到该微信群,并通过该群外泄。案件发生后,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受到辞退处理,报社总编办主任张某受到停职检查处理,总编室主任陈某受到停职反省处理,报社总编辑秦某受到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处理。

  案件查办发现,一些当事人将涉密信息错误地传送给亲友、同事、同学等非预期接收对象,这类“误传”“误点”“误操作”的情形在保密管理上能认同为“失误”,但即使当事人将涉密信息“正确”地传送给接收对象,也是保密违规行为甚至构成泄密,所谓“误传”没有改变违规行为的性质,只是加大了扩散范围。

  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

  从技术角度看,使用微信办公与使用其他即时通信软件办公没有本质区别。前几年微信尚未流行,QQ等软件大行其道时,即时通信软件类泄密的主渠道是QQ。

  其实,微信也好,QQ也罢,只是提供功能与应用,它们本身无法对涉密信息作出有效识别和区分。使用微信办公本来也无可厚非,移动互联网办公作为一种技术进步和发展趋势终不可挡,问题并不在于微信本身,微信办公导致泄密的真正原因还是机关单位保密管理松懈,干部职工保密意识淡漠。具体来说,机关单位保密管理松懈既表现在对涉案文件或信息等泄密源头管控不力,使得当事人违规将其导入微信等外部系统,同时也表现在对干部职工的保密法律法规、防护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不够,致使部分当事人对使用微信办公存在模糊认识,甚至有个别当事人认为,只要不群发,采取点对点方式发送信息基本是安全的。

  针对近年来微信办公泄密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态势,机关单位有必要开展专项保密教育,让干部职工普遍认识到微信办公的开放性质,普及信息与网络管理保密知识技能,并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是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因工作特殊、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控制范围内组建工作群,交流内容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信息;二是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办公;三是将涉密载体流程管理与智能手机使用管理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消除涉密文件数字化的隐患;四是把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到每一个人,干部职工不仅要保证自己不使用微信传密,发现此类情况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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