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对用工企业吸纳人员培训费补助政策 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 补助标准1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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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肃网3月18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朱浩源)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就业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围绕省内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开发适合贫困劳动力的岗位,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落实对用工企业吸纳人员培训费直接补助政策。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
再开发2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面向75个贫困县
《通知》指出,在全省开发3万个公益性岗位基础上,由市县根据劳动力返岗滞留情况和防疫工作需要,再开发2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从市县扶贫资金中列支。开发范围是:3万个岗位重点保障8个未摘帽贫困县、395个未脱贫贫困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和其他深度贫困县。2万个岗位主要面向75个贫困县,重点保障8个未摘帽贫困县。岗位类别是:3万个岗位将在以往保洁、保绿、乡村道路维护等8大类的基础上,新开发爱心理发员岗位。2万个岗位由市县根据劳动力返岗滞留情况和防疫工作需要,主要开发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岗位。
外出务工签订3个月以上合同可申请输转补贴
《通知》明确,对以外出务工为主、参加有组织输转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利用扶贫资金给予差别化、阶梯式奖补,鼓励其外出务工、长期务工和稳定务工。补贴对象及条件是:疫情防控期间,对经省内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或县区劳务办、乡镇政府组织输转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并且与用人单位至少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输转补贴,输转补贴分为交通补贴、劳务奖补和生活费补贴。政策范围是:劳务输转地域范围划分为天津、青岛、福州、厦门劳务协作区(东部4市)、除协作区外其他地区(第三方地区)、县域外省域内(省内就近就业)。交通补贴是:对输转到东部4市和第三方地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给予一次性600元交通补贴。对省内就近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给予一次性300元交通补贴。由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补助兑现办法并负责落实。劳务奖补贴是:对输转到东部4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后,给予2400元劳务奖补;稳定就业连续满6个月的,再给予3000元劳务奖补。对输转到第三方地区和省内就近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后,给予1800元劳务奖补;稳定就业连续满6个月的,再给予2400元劳务奖补。生活费补贴是:对有组织输转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的,每人给予一次性1500元的生活费补贴。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以上条件发放劳务奖补和生活费补贴的,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乡镇政府、劳务办向劳动力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支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提供的务工人员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可返还失业保险费
《通知》还明确,截至2020年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上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其中,对深度贫困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以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另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生产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半年以上的给予奖补
根据《通知》,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3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各类奖补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吸纳同一个贫困劳动力的,只能享受一种类型的奖补。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达到上述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提出奖补申请。
另外,疫情防控期间,对全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元/人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一次性奖补。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支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的培训补助
《通知》还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围绕省内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开发适合贫困劳动力的岗位,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落实对用工企业吸纳人员培训费直接补助政策。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具体按相关政策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中列支。
另外,经认定的扶贫车间(含东西部帮扶省市在我省创建的扶贫车间)跨省区调用原料和成品的运输,对其运输费由省市县三级按50%给予补贴。疫情防控期间,经县市区人社部门认定的扶贫车间(含东西部帮扶省市在我省创建的扶贫车间)跨省区调用原料和成品的运输,可向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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