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 违反规定将依法追责
中国甘肃网3月11日讯 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计七章,六十二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2月27日印发的《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34号)同时废止。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对政府投资决策、年度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统筹衔接行业发展规划、三年财政规划,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列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强化保障,优先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环境准入等要素条件,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次审批。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并说明理由。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隶属关系、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省、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甘肃场区、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投资项目审批依托在线平台实行并联审批,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事项外,各环节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在依法依规原则下,可以开辟“绿色通道”,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且资金已落实的项目,可以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生态环境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四)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覆盖咨询、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全过程合同管理。合同管理采用标准化范本,严格界定、规范约束各方权利和义务,重点明确双方违约条件和责任,防范管控好合同风险。合同约定范围的事项,不得随意变更。因投资调整等客观原因确需导致合同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以补充合同形式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办法》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因资金筹集责任不落实造成政府拖欠工程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单项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审批手续。财务决算不符合投资计划、投资概算核定等文件要求的,不予审批。
此外,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以及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参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同级政府及其相关审批部门,并作为后续安排投资、审批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违反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的;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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