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谈全国人大《决定》—— 充分体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为民情怀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谈全国人大《决定》—— 充分体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为民情怀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尤婷婷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具有非常强的及时性。”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短短一个月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出台了专门针对疫情防控的《决定》,充分体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是真正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在了立法活动中。
尚伦生认为,《决定》中两个“全面禁止”规定开了保护野生动物的先河。《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二款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两个“全面禁止”在立法上是少有的方式,这种“一刀切”的立法用语,显示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态度发生了根本转变,是“全面禁止”、不留任何可以食用野生动物的余地。《决定》从表面上看是保护野生动物,本质上则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许多野生动物自身带有很大的毒性,这是这些动物自我保护的需要。人类食用野生动物伤害了野生动物,也为病毒传染给人类提供了可能。因此,两个“全面禁止”的立法方式,彰显的是促进形成人与自然、人与其他动物共存共生和谐局面的立法初衷。
尚伦生说,《决定》中的“加重处罚”显现坚决态度。《决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我国法律中很少有“加重处罚”的规定,但对于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则特别规定“加重处罚”,宣示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明确态度。
《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后,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有所减少但并没有禁绝。尚伦生说,《决定》是一道“分水岭”,从此以后彻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对老百姓来说,不食用野生动物是我们的责任,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的义务。我们不仅要做到自己不食用野生动物,也要检举他人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成为我们的文明习惯。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力度,严厉打击违反《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决定》的严格执行。
尚伦生建议,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决定》宣传的力度,让所有人都知道两个“全面禁止”,彻底革除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让人类与其他动物共生共存,让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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