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们快来看!兰州市中小学“十项严规”来了
原标题:家长们快来看!兰州市中小学“十项严规”来了
中国甘肃网12月2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武永明)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全市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办学水平,兰州市教育局近日出台的《兰州市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十项规定》,对学生在校时间、作业布置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全市中小学实行统一的作息时间,冬季中学早上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30,小学不得早于7:50。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四年级不超过半小时,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严格规范学生在校时间
全市中小学实行统一的作息时间,夏季中学早上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20,小学不得早于7:40;冬季中学早上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30,小学不得早于7:50。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一般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初中寄宿制学校学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早于7:00。
●严格规范学生作业布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要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四年级不超过半小时,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不超过1.5小时;高中不超过2小时。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作业,不得布置简单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严格规范教辅资料使用和管理
严格按照《甘肃省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甘肃省义务教育国家课程相关辅助学习资源和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征订教材和学习辅助资料,由学校组成学习辅助资料征订审查遴选委员会,精选一套高质量的与教材相配套的学习辅助资料。
严格禁止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向学生推荐或推销不符合规定的学习辅助资料,不得为学生购买学习辅助资料提供服务。从2013年秋季起,市上将在市属中小学试点,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费提供省教育厅审定的学习辅助资料,并逐年将范围扩大到所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严格规范学校收费和财务管理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两免一补”政策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1〕1443号)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代收作业本费和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收取寄宿生住宿费和甘发改收费〔2011〕1443号文件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自立名目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择校生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民办学校收费严格执行甘价费〔2004〕102号文件规定,按学期一次性收费,学期中不得再行收费;学生因故退学的,对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进行折算后退还。严格执行《中小学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监管和审计,坚决杜绝“小金库”。
●严格规范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
加强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调整教学进度、增加课程难度,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学科的课时,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严格控制周课时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得超过26节,三至六年级不得超过30节,初中不得超过34节。
●严格规范招生工作和学籍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不得通过举行或变相举行考试、考核、测试等选拔性考试录取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或奥数成绩、奖励、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提前招生时间、超范围、超计划招生,对符合条件的片内生必须无条件接收,确保片内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时入学。中小学不得与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签订就读协议,不得收取与就学挂钩的赞助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严格学生转学、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审批,严禁学生非正常流动。要均衡编班,不得举办重点班或实验班。
●严格规范考试和评价工作
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考试方式、科目和难度、次数。小学除语文、数学、英语每学期期末组织一次考试外,其他学科不得组织考试。初中各年级每学期组织期中、期末两次考试。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除组织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外,不得组织其他年级学生统一考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对学校、班级、教师、学生进行排名。
●严格规范教师育人行为和教学行为
广大教师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随意对学生停课、罚款或动员其转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有偿招生服务,不得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不得在校外私自兼课;不得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或要求学生家长办私事。要认真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切实转变教育教学方式,提升学生学习力。
●严格规范中小学补课行为
全市中小学除高三年级外,其他年级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课余时间、寒暑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学生补课,不得通过补习、辅导向学生收取费用。
●严格规范各类竞赛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得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奥数、竞赛培训班,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学科竞赛活动。各中小学不得为以上竞赛活动提供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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