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工作,甘肃这样推进!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中国甘肃网11月13日讯 (本网记者 沈文刚)11月13日,甘肃省应急厅联合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甘肃省森林消防总队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消防救援队伍优抚优待工作的通知》,从社会优待、医疗优待、住房优待、生活待遇优待、职业荣誉保障、退出优待、就业优待,子女教育优待、家属安置优待和入职消防士优待等10个方面对消防救援人员社会权益进行了明确。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乃成龙解读《通知》
优待政策的出台,构建了切合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的保障体系,有效解决了广大指战员的后顾之忧,极大激发了全省消防救援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担当意识,在社会也起到了积极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
在社会优待方面,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以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凭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
在子女教育优待方面,严格执行省应急厅、省教育厅印发的《甘肃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规定》文件精神,做好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在家属安置优待方面,要参照《甘肃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统筹做好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继续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纳入随军家属安置范畴,合理解决每年下达的专项指标。
在医疗优待方面,各医疗机构要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因公伤和急危重症时得到有效救治,先救治后付费。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因伤残退出的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
在住房优待方面,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在生活待遇优待方面,各级政策主管部门要根据消防救援人员职业特点落实各项工资待遇,做好经费保障。
在职业荣誉保障方面,各级政府要统筹建立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激励机制,切实纳入重大节日走访慰问、重大活动邀请等范围。要统筹做好转之前入伍的消防救援人员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员遗属、病故人员遗属家庭悬挂光荣牌等工作。
在入职消防士优待方面,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后允许复工复职。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在退出优待方面,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不满12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一等功(含)以上奖励增发15%、二等功增发10%、三等功增发5%的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在再就业优待方面,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可适当放宽对退出国家综合救援队伍人员的年龄和学历限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录聘用。三级、四级消防士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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