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 管理工作条例》解读之九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 管理工作条例》解读之九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本章从建立协调机构、各级党组织职责、经费保障、检查考核等方面,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提出了要求:
一是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是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三是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要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承担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教材。
四是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按照党员数量划拨,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
五是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中共庆阳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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