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修改后重新公布施行 这些地方应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原标题:《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修改后重新公布施行公交枢纽、地铁换乘中心、城市出入口
这些地方应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中国甘肃网8月13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首席记者 刘琼)8月12日,记者从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决定,《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据了解,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对兰州城市规划区(包括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进行明确规范。
大型公共停车场应配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管理办法》明确,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城市公交枢纽、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等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增建。
停车场应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大型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规定给予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住宅区域划设停车位需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管理办法》提出,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设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对于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划设停车位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经业主同意由物业管理单位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施划临时停车场;属于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后,施划为临时停车场,参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管理。
在不能满足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土地权属单位可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值得一提的是,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绿线性质。
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已经改变用途的,应当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恢复。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驾驶人可拒付停车费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县(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自行确定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的,凭本人残疾证免收停车费。残疾人驾驶非残疾人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的,凭本人驾驶证、残疾证,享受单次免费停放四小时的优惠政策,超过四小时的部分,应当按标准计费。
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的,停车场经营者有权终止约定的停车服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被据为专用
根据《管理办法》,城市道路范围内,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不得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得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以下区域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城市主干道、快速路;人行道上设置停车泊位剩余宽度不足三米的;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学校、幼儿园、医院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区域。
道路和公共区域擅设地锁地桩 逾期不改最高罚5000元
对已设立的临时泊车位,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确需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
《管理办法》同时明确,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和标示的停车方向停放,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交纳停车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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