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进一步落实村医职责和待遇 在岗退休都有份
中国甘肃网7月19日讯(本网记者 张珊珊)近日,为进一步落实和解决乡村医生(以下简称村医)职责和待遇相关政策,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村医是经医学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等资格)合格,并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成为乡镇卫生院的临聘人员,为其购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乡镇卫生院职工进行管理。乡镇卫生院派驻村卫生室的人员须按照“六不算”(没有执业资格的不算,原单位不脱岗的不算,不开展诊疗服务的不算,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不算,不会办理医保结算手续的不算,不全天候服务的不算)标准派驻,派驻人员可以轮换,但原则上至少服务满半年。
《通知》指出,村医收入主要由五部分组成:一是省级定额补助。对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医,省级定额补助为300元/月,对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及少数民族地区的村医,省级定额补助为400元/月。二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2019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资金标准提高到所有常住人口60元/人/年(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平移的项目除外),将村医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量从原来的48%提高到60%,经考核后按照实际完成的任务量及时拨付相应补助。三是一般诊疗费收入。村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收取一般诊疗费(西医5元/人次,中医6元/人次)。四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每名村医每年2700元左右。五是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收入。综合上述五部分内容,服务1000人口以上的1名合格村医,经考核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后,年收入应在5万元以上。
《通知》要求,村医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一是基本工资。由乡镇卫生院为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医按照2000元/月预支,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医按照1000元/月预支。二是绩效工资。要求对村医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质量、数量和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每月或季度发放绩效工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村医岗位补助、办公经费补助等,所需费用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同时,《通知》明确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医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乡镇卫生院所交村医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村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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