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警方再发通告 敦促4名黑恶势力在逃人员投案自首
原标题:白银警方再次发布通告 敦促4名黑恶势力在逃人员投案自首
姓名:苏学杰身份证号: 340311196202100618
姓名:孙存保身份证号: 632122196701211514
姓名:肖扬身份证号: 620104198803280812
姓名:郝国财(曾用名:郝国材)身份证号: 620423197807282816
本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张秀芸)近日,白银市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敦促赵仁强等9名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一经发布,多名涉黑涉恶犯罪人员主动投案。为进一步扩大专项斗争成果,6月5日,白银市公安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再次发布通告,敦促郝国财等4名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有价值线索,为发现、查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一、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在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以自首论。
六、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七、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九、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严惩。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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