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原标题:我省出台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干部出于公心攻坚克难出错 视情可免责或从轻处理,该使用的大胆使用
中国甘肃网5月23日讯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梁峡林)省委办公厅近日印发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联合起草的《甘肃省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并自5月8日起施行。《办法》提出,出于公心攻坚克难出错的干部可从轻处理,该使用的仍将大胆使用。
该《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中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1容错纠错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判断标准
《办法》提出,容错纠错建立在党章党纪、宪法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容错是包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发生的无意过失和探索性失误、错误,对这些失误、错误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消极应付、不作为等行为不在容错范围内。纠错是纠正工作失误、错误以及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错误决定。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判断标准:
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2出于公心攻坚克难出错的可从轻处理
《办法》明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出现失误或者错误的,视程度应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
1.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的。
2.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以及生态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推进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的。
3.在全面深化改革、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及创造性开展工作中,积极作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
4.在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亲清政商关系中,因着眼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推进流程再造,创新服务模式,进行事项容缺受理、要件容缺审核的。
5.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力度招才引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关心关爱基层干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工作中,不拘一格、探索创新的。
6.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为重,权衡利弊、临机决断、主动担当作为的。
7.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积极主动破除障碍、打破僵局的。
8.其他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失误或者错误,应予以容错的。
3容错认定要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容错情形的认定要结合行为性质、动机目的、时间节点、程序方法、错误原因、错误程度、社会评价以及损失挽回等情况,综合判断:
1.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还是“搞变通”“做选择”“打折扣”,实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2.是以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为重,还是为个人、亲属、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3.是在上级尚未明确限制前实施的,还是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4.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程序,或特殊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的,还是随意决策、违规违纪违法决策。
5.是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的失误、错误,还是主观故意、明知故犯、失职渎职。
6.是失误、错误导致的轻微违纪违规,还是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
7.是被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肯定表扬、寄予希望,还是埋怨指责、失望批评。
8.是及时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还是知错不改、听之任之甚至掩盖错误。
4容错个人 该使用的仍将大胆使用
对给予容错的单位,依据本办法按照检查问责的,整改结束后,在党风廉政考核、年度考核等方面不受影响。对给予容错的个人,依据本办法按照“第一种形态”处理的,除明确规定者外,在党风廉政考核、年度考核、综合考评、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按照“第二、三种形态”处理的,对影响期满、表现优秀、符合使用条件的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该使用的大胆使用。
个人认为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提出申诉。上一级应当对申诉进行严格甄别,具有纠错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
对诬告陷害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涉嫌违纪违规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典型问题及时予以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
5被检查问责单位符合容错情形的可免责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单位和个人的失误、错误进行处理:
1.对应当适用检查问责的单位,符合容错情形,经分析研判,可以免责;对应当适用通报问责的单位,符合容错情形,经分析研判,可以转化为检查问责。
2.对符合容错情形,经分析研判均未出现主观错误的个人,予以免责;对应当适用“第二种形态”处理的个人,符合容错情形的,经分析研判,可以转化为适用“第一种形态”;对应当适用“第三种形态”处理的个人,符合容错情形的,经分析研判,可以转化为适用“第二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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