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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19-04-23 09:11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编辑:杨瑞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因普兰太公司危旧房改造项目(一期)建设需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普兰太公司危旧房改造项目(一期)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进行征收,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关于重新公布<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有关政策规定,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东路,东临红山加油站,西临红山万和城住宅小区,南临T305#规划路(南山路),北临陇海铁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属于三类地段。具体征收房屋的范围以规划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为准。

  二、征收部门

  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实施单位

  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城关区人民政府火车站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四、补偿安置方式

  对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统一实行货币补偿。五、签约期限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第7天起,10日内完成。

  六、诉讼及强制搬迁

  (一)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定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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