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采矿非法获利17万 甘肃矿区法院终审裁定:3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原标题:私自采矿非法获利17万
甘肃矿区法院终审裁定:3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3名被告人非法开采粘土矿资源8762立方米,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粘土矿20元/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75240元。2月28日,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终审裁定,3名被告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分别判刑。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姚某成、姚某军、姚某根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挖武都区城郊乡姚寨村河口坝集体自留地内粘土矿,并以20元/立方米的价格卖给承揽“5·12”公园绿化项目的工程承包商赵某,其销售价值共计11万元。在此期间,该村支部书记李某得知情况后,多次制止均未果。在采挖粘土矿20余天后,经姚寨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制止,3名被告人停止非法采矿行为,并对采挖留下的坑道进行了回填。经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委托甘肃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甘肃总队鉴定:3人非法采粘土矿的资源储量(111b)为8762立方米,经陇南市武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粘土矿20元/立方米。3人非法开采资源储量价值为人民币175240元。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成、姚某军、姚某根非法采矿所得收益各1万余元。案发后,姚某根向公安机关积极退缴赃款1万元,随案移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成、姚某军、姚某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姚某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姚某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姚某根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三被告人各一万元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五、三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分别赔偿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58413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姚某根不服,提出上诉。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二审后终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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