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原标题:《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中国甘肃网2月20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从即日起至3月10日前,《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司法厅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605@qq.com。
《办法(送审稿)》明确,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外进行交易。在实现全过程电子化监管基础上,鼓励省域内市场主体根据交易标的的专业特性,跨市县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国家规定应当进入地方交易市场的铁路、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中央在甘单位实施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或采购项目,纳入本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范围。
《办法(送审稿)》指出,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专家成员的抽取,按照《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评标(评审)专家遇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评标(评审)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由项目单位指定或外聘专家,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办法(送审稿)》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变更澄清、资格审查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保证金退付等信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但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办法(送审稿)》指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逐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
相关新闻
- 2018-05-15甘肃首家民营资本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启动运营
- 2017-12-11甘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五个率先
- 2017-06-16甘肃省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 2017-06-13《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