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内容通告如下:
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内容通告如下:
保障金的计算方法和征收程序
(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二)对于征缴年度成立不满1年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计算的开始时间为税务登记日的下一个月。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月份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四)已达到应安排残疾人数,但按实际月份计算后,仍有差额的,按照差额月份计算缴纳保障金。
(五)正式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不进行折算。季节性用工(临时工)人数按照工资发放表上的人数计数,计数后折算为平均用工人数,加入在职职工人数进行计算,折算方法:平均用工人数=全年用工人数/12。
(六)从2017年4月1日起,凡是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七)《办法》中第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所在的县、区级统计部门公布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八)每年12月征收期结束后,对用人单位逾期不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的,由地税部门将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提交给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就业机构,具体按《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九)用人单位申报保障金的工作程序
对于《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申报表》中填写的安置残疾人人数与《甘肃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单》上核定的安置残疾人人数不同的,以《甘肃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单》为准。
对于通过互联网申报缴纳保障金的,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由缴费人自行在网报端填写,残疾人安置人数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传递给地税局网报端,申报信息中缴费人自行填写的数据,其真实性由缴费人自负。
(十)办理减免缓缴的单位必须在原缴款期限内携带残联审核批准的《保障金减免缓缴审批表》到地税部门办理减免缓缴手续。
(十一)残联核定的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信息和保障金减免缓交信息需残联向用人单位出具《甘肃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单》和《保障金申请减免缓交审批表》,由用人单位持以上资料到地税部门办理。
(十二)用人单位向残联申请减免缓交前,残联应先查询该单位在本属期内的缴费状态,如该单位在本属期内已存在缴费记录,则残联不得对该属期内进行减免缓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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