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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大棚房”及非法倒卖 占用土地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

19-01-21 12:36 来源:甘南日报 编辑:赵满同

  原标题:合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大棚房”及非法倒卖 占用土地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

  合政通【2019】1号

  为坚决整治全市“大棚房”问题及非法倒卖占用土地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维护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的正常秩序,落实生态环境和耕地保护红线要求,保障广大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大棚房”及非法倒卖、占用土地违法违规建设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遵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的义务,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服从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管理并经依法批准。

  二、本通告所称“大棚房”及非法倒卖、占用土地违法违规建设包括:

  (1)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3)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4)未经批准或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非法倒卖、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5)破坏耕地,非法占用耕地改做他用,造成耕地毁坏行为的。

  (6)擅自将农民集体所用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出租经营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7)未取得或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建设的。

  (8)擅自改变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

  (9)其他依法认定为违法违规建设的。

  三、已列入“大棚房”问题和建成或正在建设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的,恢复土地原貌,将不再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未自行拆除的,将由联合工作组进行强制拆除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违法违规建设使用的建筑机械、建筑工具和建筑材料,由乡镇街道和执法部门可依法予以查扣。拆除违法违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赔偿。

  四、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内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各级管理单位和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生产、经营证照。否则,将对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已经核发相关证照的,由核发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吊销证照。供电、供水、供暖等部门对违法违规建(构)筑物不得提供供电、供水、供暖等基础设施服务。

  五、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的耕地保护和城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的主要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工作要求,切实履行整治违法违规建设专项行动主体责任,督促违建当事人自行拆除,若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拆除。

  六、各乡镇街道、国土、农牧、住建、执法、规划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和违法违规建设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的查处和拆除力度,确保实现违法违规建设零增长和存量违法违规建设坚决予以拆除的目标。

  七、国土、农牧、住建、执法、规划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会同政府督查室对各乡镇街道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严厉查处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批准进行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理。同时,严肃查处乡镇、街道、村社及相关部门不履职、不作为和玩忽职守行为。乡镇、街道、村社对辖区内违法违规建设不监管、不制止或制止不力而造成违法违规建设的,对乡镇、街道、村社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九、对在强制拆除中,煽动群众闹事、谩骂、殴打或以暴力威胁、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并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941—8215676

  0941—8215686

  合作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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