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出租车上捡到财物后,她起贪念非法占有被判刑
原标题:出租车上捡到财物后,她起贪念非法占有被判刑
中国甘肃网11月30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特约记者 冯振升 陈龙 记者 张秀芸)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乘客在出租车上捡到财物后非法占有的案件作出了判决。女被告人关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此案件为兰州市首例因出租车上捡到他人财物非法占有而领刑的案件。
2017年国庆期间,市民孙某在七里河区文化宫乘出租车,到达目的地下车时不慎将装有现金11800元及OPPOR9M型(价值2000元)手机一部和多张证、卡的手包丢在了出租车上。随后关某某在七里河区建兰北路搭乘该车,上车后发现后排座位上的手包,遂起贪念,上车不到一分钟突然坚决要求下车。关某某丈夫杨某在得知其行为后,虽反复劝说,但关某某仍执意将手包带回家后藏匿起来,拒不接听失主电话。后经过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办案民警调取相关视频信息资料,首先锁定孙某所乘出租车,然后调取车内视频资料,确定嫌疑人关某某位于晏家坪的某某小区,并于当日23时许,将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关某某在家中抓获。
关某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看到现金较多,就起了贪念,并抱着一种侥幸心理将手包据为己有,没想到不到3个小时,放在家里的钱还没捂热,就被找上门来的警察抓获并最终获刑。
以案说法
特殊公共交通空间捡到财物非法占有即为盗窃犯罪
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副局长许新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出租车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共空间,当乘客将财物丢失在车内后,作为车主的出租车司机具有保管、上交、协助警方调查的义务。乘客孙某的手包丢在车内后,手包的第一看管权、合法占有权已归为车主,即使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除失主外,任何人都不能占有。嫌疑人关某某上车后,趁司机不备,恶意藏匿手包,拒不接听失主电话,具有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将犯罪嫌疑人关某某以盗窃罪起诉。
今年6月兰州交通治安分局大砂坪派出所和小西湖交通治安派出所分别破获了两起在出租车和网约车上捡到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案件,抓获嫌疑人康某及王某,最后以盗窃他人财物罪依法做出处理。
许新攀说,犯罪嫌疑人关某某、康某、王某的作案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应认定为盗窃罪,一旦此类非法占有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公安机关将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2000元以下做行政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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