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肺科医院环保设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兰州市肺科医院环保设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兰财采〔2018〕48号
项 目:兰州市肺科医院环保设备(编号:ZZJXM(2018)-006)
项目预算:441万元
投 诉 人:江苏佳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和高公路
法定代表人:王津 代理人: 李毅楠
被投诉人1:兰州市肺科医院
地 址: 兰州市北滨河中路968号
被投诉人2:中招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449号联创广场C座1109室
一、投诉项目
1、投诉人称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有明显偏袒中标方的迹象,未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审,对于中标方设备参数中,有很多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地方视而不见。
(1)中标方公示的设备配置参数清单序号第67和68项注明,化验室的检验污水的有效容积 为6m3。与招标文件要求检验科的污水处理能力(360 m3/d)存在重大偏离。
(2)中标方公示的设备配置参数清单序号第1项注明,回转式格栅除污机功率为0.75 kW。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功率为1.1 kW的要求。
(3)中标方公示的设备配置参数清单序号第4项注明,无阻塞潜水污水提升泵,功率3.0kW,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功率为4.0 kW的要求。
(4)中标方公示的设备配置参数清单序号第34项注明,反冲洗泵功率15.0 kW,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功率为18.50 kW的要求。
(5)中标方公示的设备配置参数中存在四项负偏离,其中含有标注★的重要参数,均被认定为正偏离。
2、投诉人称评审专家组在商务部分中成功案例项评分不公。
3、投诉人称评审专家组在技术部分中第二条(在本地派有常驻工作人员,能够及时提供支持、咨询服务)评分不公。
二、审查结果
我局于2018年9月5日收到甘肃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甘财复议【2018】13号),并依《决定书》重新查处。我局通过再次依法查证,相关投诉事宜已审查完毕,现对投诉方投诉事项的事实具体认定如下:
1、关于项目设备参数偏离事项。
(1)检验科6 m3综合反应沉淀池不符合招标文件事项。经查该综合反应沉淀池不在《兰州市肺科医院污水治理系统设备与污水管网设备清单表》中,在招标文件《进出水水质》2.1.2项目录下“检验科产生的酸碱废水未单独收集处理(360 m3/d),和其它废水一起排入污水处理站,使污水处理站出水PH浮动较大,含铬、含镉重金属废水未单独处理。各投标人自行考虑单独处理,应报价。”,招标文件在《项目概述和总体要求等》对该项目整体情况进行了描述,在《项目概述和总体要求等》的1.8项目录中也明确“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可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现场实际勘测工程量进行计价。”,至开标结果公布前各投标人均为对此项条款质疑。我局受理此次投诉后,经兰州市肺科医院环保设备项目设计单位、兰州市肺科医院等相关单位及专家反复确认检验科6 m3综合反应沉淀池可以满足设计使用要求。所有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供应商中只有投诉人认为检验科的污水处理能力应为360 m3/d。由于招标文件制作的不严谨,对投诉人理解招标文件产生歧义。
(2)回转式格栅除污机不符合招标参数事项。经专家论证,中标单位采用的新型回转式格栅除污机在满足流速的要求下,将功率降为0.75 kW,更加节能环保,属于正偏离。
(3)无阻塞潜水污水提升泵不符合招标参数事项。经专家论证,中标单位采用无阻塞全扬程潜水污水提升泵能够满足流量和扬程的情况下,功率降为3.0 kW,更加节能环保,属于正偏离。
(4)反冲洗泵不符合招标参数事项。经专家论证,中标单位提供的反冲洗泵在满足流量和扬程的情况下,功率降为15.0 kW,更加节能环保,属于正偏离。
2、经审查,评审专家对投诉人招标文件商务打分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要求,投诉事实不成立。
3、经审查,评审专家对投诉人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第二条(在本地派有常驻工作人员,能够及时提供支持、咨询服务)评审得分符合招标文件评审办法要求,投诉事实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人投诉事项(1)检验科6 m3综合反应沉淀池不符合招标文件事项。投诉事项属实,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其它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2、维持兰州市肺科医院环保设备(污水处理)采购项目(招标编号:ZZJXM(2018)-006)原评审结果。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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