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原标题:陇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陇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1801
投诉人:河北聚轩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魏屯镇闾里婚冠里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晶
代理人:董月玲,联系方式:13609317864。
被投诉人1:陇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住所:陇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人:汪鹏程,联系方式:18909396810
被投诉人2:甘肃龙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泰和丽景5号楼2单元301室
联系人:王超,联系方式:18793942821
相关供应商:甘肃泓瑜工贸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毕营,联系方式:13088738824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对本招标项目做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18年8月10日,本机关受理了河北聚轩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提交的对陇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彩票公益金康复医疗中心康复训练和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三次发布)(招标文件编号:GSLC-2018-20)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
一、投诉事项
(一)针对投标报价
投诉人认为其在陇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彩票公益金康复医疗中心康复训练和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投标报价最低,与甘肃泓瑜工贸有限公司报价相差17.7544万元,且其公司产品参数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参数,政府采购是为了节约资金,为什么质量优,价格低的不采用,反而高价公司中标。;
(二)针对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
按照评标办法,经计算投诉人认为其公司报价得分最高,但最终总得分与甘肃泓瑜工贸有限公司相差2.25分,其公司所做投标文件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规范制作,为何只给2分,其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9日,提供了自公司成立到目前为止财务审计报告,为何只给1分,其公司业绩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为何只给1分。
(三)甘肃泓瑜工贸有限公司所提供产品参数与标书不相符合。
投诉人认为其公司所提供产品参数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甘肃泓瑜工贸有限公司所提供产品参数与标书不相符合为何中标。
二、审查情况
(一)各相关当事人答复
1.被投诉人甘肃龙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答复称:
本项目招标程序及质疑处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公司收到质疑后已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
被投诉人甘肃龙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称,投诉人质疑内容是评标过程,其公司在评标环节无权干涉参与,此类质疑问题为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一一核定打分,形成总得分。
针对投诉人的质疑,甘肃龙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举行复审仪式,复审认为:1.标书制作方面,甘肃泓瑜工贸有限公司标书制作规范、完整、目标清晰、附件齐全、提供了技术参数彩页,优,得4分。其他两家公司标书制作规范,目标清晰,但未提供技术参数的彩页。2.财务审计报告方面,甘肃泓瑜工贸有限公司提供了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得3分。其余两家公司只提供了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得1分。3.公司业绩方面,甘肃泓瑜工贸有限公司提供了3年的公司业绩,得3分。其余两家公司只提供了一年的公司业绩,得1分。
2.投诉事项相关的供应商甘肃泓瑜工贸有限公司答复认为:
甘肃泓瑜工贸有限公司所提供产品完全符合招标参数,完全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此次招标是先后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和陇南市公共交易中心上发布公告,完全是按照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本次投标。
(二)根据各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查明以下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标专家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有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其评审意见无效”。该项目招标、投标过程,均符合相关规定。但经本机关审查,评标专家对技术部分单独评分,商务部分共同商议评分,商务部分评审专家未独立评审,评标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三、处理结果
1.关于投诉事项(一)
经审查投标报价得分表,在价格评分上投诉人得分最高,甘肃泓瑜工贸有限公司得分最低,该评分符合招标文件中综合评标细则打分表的评标标准。本次招标项目是综合评分,报价得分并不是最终结果,投诉人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二)
评标专家的选取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评标结果是根据各项评分综合得出。
但本机关查明,评标专家对商务(标书制作)部分未独立进行评分,其评审意见认定无效。
因此,投诉事项(二)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三)
经核查甘肃泓瑜工贸有限公司提供产品参数符合招标文件,投诉人未明确提出甘肃泓瑜工贸有限公司产品参数与标书不相符的具体内容,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因此,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该项目予以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财政厅或陇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陇南市财政局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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