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多管齐下助消费环境提升
原标题:多管齐下助消费环境提升
作者:魏婷
3月11日,市工商局走进兰州广播电视台《落实进行时》栏目,围绕今年“3·15”消费维权年主题,就广大市民关心的市场流通监管、预付式消费、格式合同、网络购物,以及构建社会共治消保维权体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阐释,并现场回答了广大市民在消费领域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详见3月12日《兰州日报》4版)
近年来,全国各地消费市场持续升温,消费已经成为当下我国经济增长最为关键的动力。数据显示,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4.5%。而另一方面,消费投诉也频发、高发。中消协公布的《201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2017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72.68万件,为近年来新高;解决55.24万件,投诉解决率76%,为5年来最低。因此,以消费者为核心无疑是目前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的根本着眼点。只有破除消费中的种种障碍,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才能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众所周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旗帜鲜明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但现实中维权行动却较难付诸实践。比如前些年有关“开瓶费”的问题,一度引发舆论热议。这一已被定性为霸王条款的服务合同,就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在此之后,此类霸王条款却并未引来更大的社会舆论。究其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对于普通百姓而言,为开瓶费之类的霸王条款维权,成本过高。这其中消耗的精力成本与维权的物质性赔偿结果是不对等的,维权成本高于胜诉赔偿成本,很多人就会放弃维权,相关法律效应就未必能达到立法的预期。因此,在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同时,要依法对不良商家和企业进行更加严厉的打击与处罚。只有让那些敢于违法的商家付出高昂的违法成本,并公之于众,才能真正产生震慑作用。此外,“黑名单”制度作为一种常用的监管手段,其警示与惩戒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与公众的期待相比,这一制度还需继续发力。只有通过更加广泛便捷的舆论通道将黑名单公之于众,将不良企业名称及“前生今世”详细曝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消除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才能给黑名单监管制度的效力带来更大上升空间。
总体而言,目前消费环境在逐渐趋好,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还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如共享单车押金退还问题、网络消费中的隐私泄露问题等,这些新兴消费领域出现的侵权问题都在警示我们要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制机制。相关部门要继续强化消费维权工作力度,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形成一个消费前心中有数、遇到问题可以投诉、投诉后能够得到回应、回应后商家能够积极整改的良性循环,从而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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