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保税适用税额确定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
原标题:我省环保税适用税额确定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
中国甘肃网12月7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通讯员 方晓芬 记者 赵文瑞)12月6日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甘肃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以及同一排放口应税项目数方案〉的决定》,确定了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简称《环保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施行,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我省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以及同一排放口应税项目数为: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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