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组织考试作弊 主从犯分别领刑
原标题:以案说法 组织考试作弊主从犯分别领刑
记者 朱宇鲲
在没有写入《刑法》以前,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仅仅接受行政处罚。然而,自从《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以后,对这类行为的处罚就上升到刑法调整范畴,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不久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预谋组织作弊的涉案考生分别受到了相应的惩处,案件的宣判也为这类犯罪行为敲响了警钟。
2016年高考前夕,考生王晓、张新、李都、赵照为提高考试成绩,经预谋后,决定共同组织2016年高考考试作弊。四人商议,建立一个组织考试作弊的QQ群,后又商定,在考试期间,趁监考老师不注意,由王晓使用预先带入考场的手机拍摄试卷上传至QQ群中,同时王晓还负责找到其弟和另外三名同学(一人在逃)加入该QQ群做出试题答案,并将答案上传至QQ群中供大家抄袭。2016年6月8日上午考试结束后,公安部门通过网络监测发现了这个团伙在QQ群中传递高考答案的行为,将王晓等人抓获。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晓等七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晓等七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王晓、张新在共同犯罪中系组织者,纠集他人建立QQ群,并唆使他人为考试作弊提供帮助,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照、李都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据此,对主犯王晓、张新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对从犯赵照、李都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
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介绍,众所周知,考试作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由于之前刑法对此没有规定,仅能对此类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制裁力度太小,远远达不到应有的威慑效果。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对这类行为上升到刑法调整范畴,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因此,这个案件的判处对净化考试环境,提升个人诚信度,树立良好社会风气都具有重大意义。(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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