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勘探开发石油
原标题: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说明
甘肃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勘探开发石油
中国甘肃网6月7日讯 据鑫报报道(记者 吴少华)6月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该《条例(修订草案)》指出,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侵权责任,治理恢复。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开展扬尘污染治理,施工和运行过程中不得对周围空气环境产生污染。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和装置采取消音、隔音、防振等有效措施。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等控制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因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报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公告附近居民。同时,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规定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备案。发生井喷、管道破裂、穿孔等突发性环境事件,或者因盗窃事件致使原油泄漏的,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故障,清理污油污物,防止污染扩大,接受调查处理。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配合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抢修、排除故障,确保油田生态环境安全。
此外,禁止在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规划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勘探开发的区域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已建成设施、设备应当逐步关闭,拆除设施,清除场地污染,实施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未关闭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侵权责任,治理恢复。针对井场围堰防渗漏设施措施不到位的;试油污水未全部收集处理的;挡水墙和防洪渠道设置不规范的,事故应急设施或者雨水初期收集设施未设置或者设置不规范的;落地污油污物未及时清理的;违规开发油井未在规定期限安全封堵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相关新闻
- 2017-06-08甘肃: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在居民区等控制区域连续作业应报批
- 2015-05-14《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意见
- 2015-05-14甘肃省将加大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