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出台 有车或有两套房不享受社会救助
原标题:《兰州市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出台
有车或有两套房不享受社会救助
中国甘肃网5月3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朱浩源) 5月2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市制定出台《兰州市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即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办法》对于不得享受社会救助的人群有了明确规定,例如:家中有机动车辆或拥有两套房的,不得享受社会救助。
房屋、现金、贵金属纳入核对范畴
《办法》指出,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房屋、现金、贵金属及其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网络金融产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实物类财产或货币类财产等。
家中有机动车辆不享受社会救助
《办法》还规定,社会救助部门认定家庭财产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条件。1.核对对象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包括:核载0.75吨以上(含)货运机动车辆(3万元以下的农用车辆除外),大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2.核对对象所有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含全部产权和部分产权)达两套及以上的;在五年之内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货款月还款额高于家庭人口乘以该家庭所享受低保标准之和的;3.核对对象家庭成员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或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的;4.核对对象家庭成员有民办非企业法人或股东登记的;5.核对对象家庭成员名下有代为他人在工商等部门登记为法人、股东或车辆的,必须在申请社会救助前变更或注销法人、股东、车辆登记;为骗取社会救助虚假变更或注销法人、股东、车辆登记的,一经查实将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6.核对对象家庭成员死亡,不及时向社会救助部门反馈,违规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7.经纳税信息核对反映出核对对象家庭成员家庭收入超标的;8.经交纳公积金信息核对反映出核对对象家庭成员收入超标的;9.核对对象家庭拥有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10.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不如实提供经营及收入情况的;11.申请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城市人均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农村年均超过扶贫线的2倍;12.其他相关规定不予享受社会救助的各类条件。
通过离婚等手段隐瞒财产的中止申请
《办法》明确,存在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拒绝配合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工作的;无正当理由,通过离婚、赠予、转让、转移等手段,主动放弃、隐瞒财产所有权或应得合法收入的;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和保障部门有中止规定的,从其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核对工作,退回委托部门,书面说明中止核对理由,并建议相关社会救助主管部门中止其社会救助申请。
核对机构应当自接受核对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向委托方出具书面核对报告。核对报告仅作为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做出审核或认定的依据,不作其他用途。核对报告有效期一般为1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核对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核对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住地的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向同级核对机构提出申诉。同级核对机构接到有关申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向社会救助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复核结果。
不良信息计入信用信息数据库
《办法》规定,核对中出现问题的,应进行责任倒查;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由救助审批部门依法取消其救助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计入有关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有关企业和个人不如实提供居民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计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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