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我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灾后重建按灾前户籍发补助
中国甘肃网3月15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梁峡林) 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拟订了《甘肃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送审稿)》日前通过甘肃法制信息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广大群众可在3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邮寄信函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 ;发送电子邮件至:xz4609567@163.com。
《办法(送审稿)》明确,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
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受灾地区政府应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期安置。对采取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补助。对自行安置有困难的,可通过搭建帐篷或者借用公房、体育场馆等临时集中安置受灾群众。
灾害危险消除后,省、市(州)、县级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受灾重建户和维修户制定重建补助标准并安排资金给予补助。严格确定重建户和维修户,以灾前户籍为准,按户发放重建补助。不得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民房重建纳入自然灾害灾后民房重建,厨房、牲畜棚、简易房等不得享受重建资金补助。
多灾易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村居民住房灾害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巨灾保险制度。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灾减灾工程设施建设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未采取灾害防范和救助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未及时发布灾害预警措施,导致灾害损失严重的;虚报、迟报、漏报、瞒报灾情,造成后果的;截留、挤占、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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