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送审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原标题:《甘肃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送审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定向捐赠的款物应按捐赠人意愿使用
中国甘肃网3月15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记者 吕霞) 3月14日记者获悉,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拟订了《甘肃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送审稿)》,并通过甘肃法制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送审稿)》提出,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减灾委应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救灾应急响应,采取下列措施: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和社会公众防范灾害的措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拨应急救灾资金和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应急期间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医疗救助等基本生活;抚慰受灾群众,处理因灾遇难失踪人员善后事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指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等。
《办法(送审稿)》提出,受灾地区政府应当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县级政府审批、县乡村逐级公示的程序确定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对造成特别重大或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可越级上报。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受灾地区政府应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期安置。对采取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补助。对自行安置有困难的,可通过搭建帐篷或者借用公房、体育场馆等临时集中安置受灾群众。灾害危险消除后,省、市(州)、县级政府要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受灾重建户和维修户制定重建补助标准并安排资金给予补助。要严格确定重建户和维修户,以灾前户籍为准,按户发放重建补助。不得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民房重建纳入自然灾害灾后民房重建,厨房、牲畜棚、活动房、简易房等不得享受重建资金补助。
《办法(送审稿)》还提出,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实行专账核算、无偿使用,用于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重建维修救助、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救助等,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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