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安宁区工商局发布2016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原标题:安宁区工商局发布2016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中国甘肃网3月1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通讯员 魏霞萍 记者 袁文波)2月28日,安宁区工商局发布2016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消费欺诈、误导消费、霸王条款、虚假宣传、商标侵权等多种侵权类型。工商部门希望广大消费者以此为鉴,拿起法律武器,做好预防,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辖区发布禁止性广告用语,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安宁区工商局决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0元。
2.某门市部出售的微耕机涉嫌销售空白铭牌、标识不全等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
安宁区工商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708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0元;没收“锐科”微耕机一台、“锐科”微耕机底盘一个。
3.某房地产开发商发布存在夸大、广告语表述不清、虚假宣传内容的广告彩页、海报等宣传品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安宁区工商局决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0元。
4.某商店销售“贵州茅台”酒,经安宁区工商局查明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安宁区工商局决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2瓶,罚款5000元。
5.某商店销售“赖茅”系列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不是我公司生产、包装(出品)。
安宁区工商局决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赖茅20年”、“老赖茅1915”、“赖茅建国大业、“贵州茅台酒”各2瓶,罚款5000元。
6.安宁某油漆行销售乳胶漆,执法人员对其销售的“环保型乳胶漆”抽样送检结论为不合格。构成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
安宁区工商局决定:罚款1200元。
7.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的包装袋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安宁区工商局决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7000元。
8.兰州某汽车有限公司不给消费者退还定金,也不按与消费者协商的决定装饰车辆。构成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安宁区工商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罚款40000元。
9.当事人在安宁辖区委托兰州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制作存在夸大广告语表述不清,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构成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
安宁区工商局决定:罚款50000元。
10.当事人曹某,在安宁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期间,销售“金成洲”白酒,经甘肃红川酒业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非该公司生产,确系假冒产品,严重侵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安宁区工商局决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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