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提高城乡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保障标准
原标题:兰州提高城乡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保障标准
五区:由每人每月567元提高到612元
中国甘肃网2月16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张云) 2月15日,记者从兰州市民政局获悉,兰州市近日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提高城乡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高城乡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保障标准。《通知》规定,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8%,五区由每人每月567元提高到612元、三县由每人每月426元提高到460元,全市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8%达到428元。据悉,标准从1月1日起执行,5月底前全面完成任务。
标准1月1日起执行5月底前完成
据了解,2017年,市委、市政府继续将“提高城市低保标准8%,提高农村低保标准17.21%,提高农村特困救助集中供养标准7.12%、分散供养标准6.84%”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
《通知》要求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确保2017年确定的标准从1月1日起执行,5月底前全面完成任务。要加大动态管理力度,严格有效期管理制度,将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即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作为兜底保障对象,将通过扶贫帮扶完全解决了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低保三、四类家庭,根据实际情况,有序退出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公开公正。
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8%
《通知》规定,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8%,五区由每人每月567元提高到612元、三县由每人每月426元提高到460元,全市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8%达到428元。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按新确定的保障标准实行全额补助;差额补助对象要严格实行差额救助,严禁不经审核简单按8%平均提高补助水平。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7.21%,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986元提高至每人每年不低于3500元,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保主保重的原则,重点保障一、二类对象基本生活,一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285元提高到292元,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249元提高到275元,促使其实现收入上的"政策性脱贫"。三、四类对象月补助水平不再提高。农村特困救助集中供养标准提高7.12%,每人每年由5900元提高到632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6.84%,每人每年由4825元提高到5155元,市、县配套每人每年不低于900元。
确保农村贫困人口真实脱贫无遗漏
《通知》要求各县区要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低保范围;将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临时救助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特别要加大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力度,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或因病造成大额支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按程序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做好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危房改造等扶贫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精准救助、精准帮扶、真实脱贫无遗漏。
坚决查处抹黑救助政策实效问题
《通知》要求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健全督查机制,强化督查职能,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限定时间、销号整改。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特别是对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等对象,采取走访群众、接待群众、召开群众代表会议和基层组织负责人会议等办法,对排查出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案进行调处研究,做到诉求合理的问题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确保问题解决在当地,严防因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的发生。
要坚决查处轮流保、平均保、人情保、关系保、暗箱操作、虚报冒领、村干部掌控低保资金等抹黑救助政策实效的问题,做到坚持政策不漏保,坚持条件不错保,坚持标准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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