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结扎 合乎哪门子规定?
罗志华
近日,胡先生爆料称今年和妻儿回老家云南省镇雄县罗坎镇过年时,遭当地计划生育小组强行做结扎手术。对此,记者联系到镇雄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称按照规定每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但胡先生曾有过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就育有三个子女,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结扎手术符合规定。
(2月14日《北京青年报》)
当地的回应实在牵强,因为胡先生第一次婚姻育有三个子女,只能得出他曾经违法生育这个结论,不能证实结扎符合规定。违法生育与结扎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要证实结扎符合规定,就得找出相关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该条款还规定了几种可以再生育的条件。胡先生违反了一条款,他过去的生育行为违法,理应得到相应处罚。但该法第四十一条则明确,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该条款没有其他罚则,这说明,强制结扎违法生育者没有法律依据。
不仅如此,胡先生违法生育曾被处理,多年前就已缴纳过社会抚养费,一次违法不能处理两次,这是一个基本常识。虽然他的第二次婚姻又育有一个孩子,但这次生育行为是否违法,应首先通过调查进行定性,若确属违法,也只能以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法定方式来处理,不能附带结扎等法外处理手段。
强制结扎胡先生,可能也有预防他再次违法生育的作用。但预防违法生育,应该通过法治手段,计生工作人员可以将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前告诉他,提醒他若无视法律的规定再次违法生育,就会依法得到相应处罚。法治社会,不应通过对身体伤害较大的结扎方式来预防违法,更不能让惩罚措施走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前。
强制采取结扎等措施,是法治不健全和人口形势严峻等因素下的产物。但当前这些因素已不复存在,不仅相关法律已十分健全,而且依法行政已成为基本要求,过去随便关人、强制上环或结扎等做法已极不合时宜,理应换成法治方式和人性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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