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绿洁蔬菜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新进展:又有7人报案 被告人“加刑”
原标题:兰州绿洁蔬菜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新进展:
又有7人报案被告人“加刑”
中国甘肃网1月2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焦太霞) 2014年12月15日,原兰州绿洁蔬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理的被告人高志坚,被榆中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然而该案审结后,又有7 人以相同的事实向榆中县公安局报案。于是,这场颇受关注的案件再掀波澜。2017年1月23日,榆中县法院公布了该案的最新进展。
案件审结又有人报案
2005年9月7日,被告人高志坚在榆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兰州绿洁蔬菜有限公司,其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经理。2008年底因该公司缺乏建设资金,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理的被告人高志坚决定以公司名义租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昌运大厦610房间,作为公司在兰州的办公室,从2008年开始至2009年,以用于公司建设大型蔬菜保鲜库,并支付借款人高额借款利息为诱饵,以公司名义与徐某等11位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资金1714500元,致使以上款项无法追回。2014年12月15日,高志坚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6年该案波澜再起:原来该案审结后,又有7 人以相同的事实向榆中县公安局报案。为此,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6)6号、榆检公诉刑追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兰州绿洁蔬菜有限公司、被告人高志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6年6月2日、10月10日向榆中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查后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无罪辩护意见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系2014年12月15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在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罪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该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数额不能真实反映实际借款数额,合同数额与被害人陈述数额、被告人供述存在一定差异,对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实际借款数额又无法确定的情形,犯罪数额以被告人高志坚的供述数额予以认定,故对被告人高志坚辩称数额不属实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高志坚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高志坚无罪的辩护意见,因被告单位兰州绿洁蔬菜有限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修建菜库的名义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高志坚作为兰州绿洁蔬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经理,是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高志坚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对被告人高志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高志坚获刑六年四个月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兰州绿洁蔬菜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与(2014)榆刑初字第226号判决“被告单位兰州绿洁蔬菜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35万元。
二、被告人高志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与(2014)榆刑初字第226号判决“被告人高志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三、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高志坚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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