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被吊销登记证的“四小”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原标题:我省食品安全监管首部地方性法规已于去年12月实施
被吊销登记证的“四小”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国甘肃网1月6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梁峡林) 记者从1月5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是我省食品安全监管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省“四小”监管的法律空白,该条例已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
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庆邦介绍,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销售店、小摊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不少问题:生产经营条件简陋落后,卫生环境脏乱差;从业者素质不高、食品安全知识缺乏;管理制度缺失,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等现象较为严重;生产销售不合格、超保质期、无包装、标示不全等食品的现象比较多。新出台的《条例》分八章共五十条,系统规范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销售店、小摊点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突出,特色鲜明,针对性强。《条例》明确将全部小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纳入法规调整范围,并将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小饭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等食品经营特殊业态也纳入监管,覆盖了食品安全法调整以外的全部小食品生产经营业态,解决了长期以来各类小食品监管于法无据的困难。
《条例》明确了“四小”监管体制和监管主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四小”的监管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组织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四小”的食品安全监管,其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四小”的日常监管。城管部门依法对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登记卡的小摊点实施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划定临时经营区域、时段,供小摊点经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形成了监管合力。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销售店实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登记卡管理。发现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使用、销售。“四小”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此外,《条例》对“四小”无证经营、出租出借登记证(卡)、违反生产经营规范及管理规定、禁止性规定的,针对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四小”生产经营者设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卡)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数额设定在2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屡教不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卡)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卡)。被吊销登记证(卡)的“四小”,其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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