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发布 明年2月1日实施试运营
原标题:《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发布,明年2月1日实施试运营时间不少于一年逃票行为纳入个人征信
中国甘肃网12月15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杜志超)12月14日,记者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了解到,《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该《办法》主要是为了促进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的。办法中除涉及运营与服务领域外,安全保护区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均予以明确。
管线改迁,产权单位应当配合
管线改迁难,相关单位不配合,一直是困扰我市轨道交通建设的一大难题。《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对管线迁改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按照原标准迁改的,管线迁改费用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管线产权单位要求提高标准迁改的,所增加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承担;废弃管线不予补偿。
评审合格后,需试运营一年
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3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相关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
逃票行为将纳入个人征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或者持无效票证乘车的,应当补交全程票价。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证件乘车。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不文明乘车行为将受处罚
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禁止乘客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在车站、车厢内滞留、乞讨、卖艺、大声喧哗、收捡废旧物品,躺卧、踩踏座椅等不文明行为。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行为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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