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明年2月1日起施行
票价实行政府定价乘客逃票将纳入征信档案
中国甘肃网12月15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师向东) 12月14日,记者从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了解到,《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已经兰州市政府第156号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正式公布,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规划与用地管理、建设管理、保护区管理、运营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等方面对兰州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做出明确规定。
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
《办法》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安全运营、设施维护、应急处置等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需交纳的各种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市级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产权单位应配合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行管线迁改
《办法》规定,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对管线迁改的,管线产权单位应予以配合。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必须拆除和迁移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与相关产权单位进行协商,有关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建设完成后,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拆除和迁移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恢复。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占用公共绿地或者移植树木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市生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共绿地占用、恢复及苗木移植方案,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公共绿地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恢复;树木由绿化管理单位组织移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移植费用。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乘客逃票将纳入个人征信档案
《办法》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价格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或者持无效票证乘车的,应当补交全程票价。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证件乘车。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检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禁止乘客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在车站、车厢内滞留、乞讨、卖艺、大声喧哗、收捡废旧物品,躺卧、踩踏座椅等不文明行为。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受理乘客投诉经营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办法》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段内,商场、宾馆等单位不得擅自关闭与城市轨道交通结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未答复或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轨道交通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
《办法》规定,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按照设计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后,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相关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
客流量上升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及时增加运力
《办法》规定,发生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运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应及时增加运力。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下,可采取临时限制客流量等措施确保安全。
因突发事件、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难以保证安全运营时,应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可停止线路运营或部分路段运营,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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