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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运营实行特许经营

16-11-24 09:56 来源:中国甘肃网-鑫报 作者: 编辑:祝彦军

  原标题:兰州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运营实行特许经营

  中国甘肃网11月24日讯 据鑫报报道(记者 张小燕)综合管廊建设应与道路同步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竣工档案;管廊建设坚持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由市政府以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投资……为规范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稳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兰州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出炉。

  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或专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公共设施管线或专业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水、热力、消防管道、排水、中水、交通信号、应急光缆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管廊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相关审批以及管廊建设行为的监督指导等工作。管廊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管线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管廊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整治计划时,应按批复的管廊专项规划,同步公布管廊建设计划,提前告知潜在投资人和管线单位,如无潜在投资人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按规划进行管廊建设。管廊建设应与道路同步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竣工档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管廊的,不得擅自变更或改变管廊规划。管廊规划设计应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对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规划期内不得再进行其它管廊和专业管沟的建设。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在管廊满载前,除有以下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线。管廊建设坚持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由市政府以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投资。鼓励国有企业、管线单位、社会资本以各种合作方式参与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管廊使用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特许经营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管线入廊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管线进入管廊,一律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无收益来源的城市公益性管线进入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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