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西固区:铁证面前“零口供” 指控被告人终认罪
原标题:铁证面前“零口供”指控被告人终认罪
中国甘肃网11月23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焦太霞 通讯员 张丽) 11月22日,兰州西固区检察院对外公布一起“零口供”贩卖毒品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被告人赵某某被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1000元。
2015年8月,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禁毒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居住在西固区的赵某某涉嫌毒品交易,经过跟踪调查,9月3日13时,公安人员发现赵某某驾车外出至兰炼十二街区蓝馨花园小区,且与一男子短暂接触后驾车离开,遂对该男子进行盘查。经过盘查,该男子交代自己姓陈,从其右侧裤子口袋中查获的用白色透明塑料纸包裹的粉块状可疑物一包系刚从赵某某手中以300元购得。当日14时许,办案民警在西固区福利东路一小区将赵某某抓获。赵某某被抓获后,拒不供认其向陈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辩解陈某某只是上车跟他聊了几句,并没有交易毒品。
2016年3月9日,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以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海洛因0.44克向西固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受理此案后,办案人联系公安侦查人员了解案件的发破案经过,对该案的证据做了全面细致的审查。通过提审赵某某,审查通话记录、采取技侦手段录制的通话录音转化笔录、证人证言、理化检验报告等关键证据,办案人依法认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西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期间,赵某某最初仍否认犯罪事实。公诉人通过当庭讯问赵某某以及举证和质证,有力地向法庭说明了该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根据公诉人的申请,法庭通知承办该案的2名侦查人员依次出庭作证,详细说明锁定以及抓获赵某某的具体经过。最终,法院认定,该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了合理怀疑,充分地证明了起诉书指控赵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赵某某的辩解不能成立。赵某某也最终表示不再做辩解,认罪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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