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对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支出范围、资金分派等进行修订
资金结余超2年须上缴省财政
中国甘肃网8月28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欧阳海杰)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省财政厅新修订了《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支出范围、资金分派等进行了修订。该《办法》有效期为5年。
土地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城市建设,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消防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饮水、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支出。省级土地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弥补行政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和对外投资(含出借),不得用于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截留挪用挤占土地专项资金要追责
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市县财政部门资金分配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使用,未经市县财政部门核准,不得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按规定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到扶持项目后2年内完全支出,2年内仍未用完的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程序交回省级财政。
《办法》明确,一旦发现市县存在项目申报资料不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编报项目申报资料套取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项目资金预算不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和降低项目建设质量等标准的;未按规定范围使用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截留、挪用、挤占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被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等机构查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存在其他违规违纪等情况的,省财政厅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安排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扣回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