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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公共汽车票价确定调整 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6-08-24 08:30:21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刘华男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兰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要求——公共汽车票价确定调整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甘肃网8月24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崔亚明)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乘客、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兰州市政府法制办近日就《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zsfzbfgc@163.com。

   《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解读

  常规线路:站距一般为五百米至八百米

  按照《条例》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鼓励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延伸。

  站点设置,《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根据场站规划、沿线单位和居住区分布情况,以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常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距一般为500米至800米;快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800米至1500米;城市郊区、镇村公共汽车站点间距根据当地情况设置。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不得超过100米,站名应当相同(单行线除外)。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及道路交通情况进行,同时,应当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客运线路:不得承包、挂靠、联营及个体经营

  公共汽车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不得采取承包、挂靠、联营、个体等方式经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实行特许经营,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具备相应条件: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与线路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资金、停车场、营业场所等;有与线路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等从业人员;有符合要求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与客运设施管理者的协议证明;有合理、可行的公共客运线路运营方案;有健全的运营、安全管理等制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签订经营协议。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8年。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和质押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客运票价:政府定价建立多层次价格体系

  关于市民最关心的票价问题,《条例》要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确定和调整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主管部门应根据综合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

  乘坐公共汽车,乘客按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易污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车;不得有强行上下车、抢夺方向盘等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及妨碍车辆行驶、停靠的行为;不得在车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向车内外扔垃圾;不得携带宠物乘车(导盲犬除外);不得在车内从事营销、行乞及散发宣传品等活动。

  违反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对未按照规定支付乘车费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要求其补交乘车费。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刘华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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