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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公开征求《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意见

2016-08-24 08:10:22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兰州市公开征求《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意见

  禁放时间、区域内放爆竹个人最高罚500元

  中国甘肃网8月2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首席记者 丁炜娜)近日,兰州市政府法制办就《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及建议。据悉,兰州市规定了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公园等九类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民如果在禁放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建立回收机制 烟花爆竹没卖完及时退回

  《规定(草案)》要求公布可经营产品目录。兰州市允许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环保、安全的原则和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产品目录。与以往不同的是,兰州市要求建立烟花爆竹回收机制。根据要求,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在临时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退回原批发企业处理,不得自行存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在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回收并妥善处理零售经营者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回收。

  九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需要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临时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与此同时,《规定(草案)》还明确了九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周边10米的范围内;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图书馆、档案馆、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疗养院、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范围内;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人行通道;市政府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及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重污染天气期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民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并应当按照文明、安全方式燃放,禁止下列行为:燃放本市未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在建筑物、构筑物内(楼道、阳台、窗台、楼顶)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与此同时,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草案)》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其剩余烟花爆竹,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单位违反规定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公安部门还应当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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